法制时评:在香港,道歉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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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7-01-1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沈 栖】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2016年接近尾声时,香港正式公布了《道歉条例草案》(简称“道歉法”)最终报告,并明确最快将于本立法年度内引入道歉法。这一讯息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强烈回应。

  早在2010年,香港律政司就成立了调解督导委员会,研究是否应推动道歉法立法,厘清道歉的法律后果,提倡和鼓励犯错一方在不用担心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道歉,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2016年间,调解督导委员会举行了两轮公众咨询,共收到60多份书面建议。据香港媒体报道,七成民意支持制定道歉法。看来,香港制定道歉法,还是大体顺应民意的。一些文明国度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实施道歉法已有些时日了,现如今,香港将成为亚洲首个实施道歉法的司法管辖区,届时无疑会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香港《道歉条例草案》明确,它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包括纪律处分程序和规管法律程序。这一法例保护道歉中传达的事实资料,法院或裁判处有酌情权,力图平衡立法原意与申索人应有的权利,在顾及公正和公平的前提下,可接纳这类事实陈述作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证据。上述原则堪为道歉法的基本框架。道歉法的实施显然有助于减少如医疗事故等相关诉讼,降低司法成本,也为构建和睦的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

  恰如香港《头条日报》发表社论所言:“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时出错,往往拒绝道歉,一来是惧怕道歉内容被人用于索偿,二来是怕面对内部纪律处分,结果有错不愿认错之风愈演愈烈,无法消弭民怨,亦无助于改善官民关系。”其实,这种“有错不愿认错”“拒绝道歉”的现象不止是存在于官场,民间亦然。道歉一旦立法,可以预期这一现象的敛改。

  无须讳言,内地与香港的情形极为相似,“拒绝道歉”不乏其人。在现实生活中,道歉不应该成为一种稀缺的品行。大凡一个人的言论或行为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都有道歉的必要。诸如走路不慎碰撞了行人,一句话无意伤害了同事,说声“对不起”,误解消除,不结芥蒂;不明事实真相而错误指责了朋友,心情烦躁时向家人发了无名火,过后赔个不是,一泯怨气,重归于好;为学不严,演讲或撰文出现了“硬伤”,误导了听众或读者,不作强词夺理,相反不耻下问且及时纠错,坦诚致歉,同样能受到公众的谅解和尊重;官员在处理具体事项时,主观臆断,误伤了无辜者,鞠躬致歉,求得对方的宽恕;甚至在像“文革”那样的特殊时期,你曾以过激的方式错待了他人,只要你向受害者真诚悔悟,人家也可能会不计前嫌。正如美国心理学家盖瑞·查普曼所说:“在你的生命中最重要的关系里,有一种东西是你必须付出的,而且需要勇气和真诚才能实现,它就是道歉。”在讲究政治伦理和政治美学的国度里,道歉是消弭矛盾、增进和谐的“黏合剂”,也是改善人际、丈量文明的“标尺杆”。

  研究“道歉心理学”颇有成就的美国马萨诸塞大学森瑟·菲朗兹博士认为,最佳的道歉时机是意识到失误后的48小时内,错过后,最好不要“旧事重提”。此话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也许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检视现实社会则明显存有局限性。道歉的关键似并不在于时间的一天两天,而在于你出于何种动机,是否具有诚意。具有诚意的道歉并不失颜面,倘真要说“失去”,那它也是谬误、偏执、愚拙,而守住的则是良知!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道歉条例草案》最终报告指出: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死因裁判官条例》《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一些案件及刑事个案是不适用道歉法的。其理浅显,因为那是另一层面的法律关系,此不赘。

  (写于2017.1.14)

  作者简介:沈栖,笔名凡夫、聿飞,1951年生,主任编辑,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杂文家,先后出版有杂文集《世相纵论》《明天的废话》《实话直说》《告别“社会病态”说谎》《一个公民的闲话》《无花的蔷薇》《边看边说》《余墨谈屑》。

 

  编辑: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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