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举报不应当出于私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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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8-04-1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黄东升】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某校举行学科检测,一教师所带班级的学科平均成绩与其他班级相隔32分。校长找这位教师谈话,对其教学工作提出批评。结果,这位教师因挨批评而心生怨气,实名举报了这位校长,告其“违规办学”“乱发乱补”。

  检举和揭发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发现单位和个人有违纪、违规行为,不仅可以举报,而且应当举报。但这种举报,动机应当是纯正的,愿望应当是积极的,行为应当是磊落的,应当以促成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整肃为目的。

  违规办学,是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乱发乱补,是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应当受到拒绝和禁止。

  面对这两种行为,教师首先应当极力劝谏,坚决抵制,如果劝谏无效,抵制无果,再选择举报方式,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映。这样的做法,不仅有理、有利、有节,而且也让问题单位和个人无话可说,旁人看了也觉得公道。

  然而,出于私愤的检举,就不是对正义的坚守,对纪律和规矩的维护,而是一种心灵扭曲的情绪反应。这种检举,虽然也反映了问题,但让人觉得动机不纯、行为不端,有明显的泄私愤、图报复倾向。

  现实生活中,受不良情绪驱使,为泄私愤、图报复而实施检举者不乏其人。这些人,平时看到不良现象,不抵制、不检举、不揭发,甚至还苟同,趋附。然而,一旦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人格受到“损伤”,他们马上就会产生“条件反射”和“应急反应”,用他们惯用的话说,“你如果让我不舒服,我就会让你不好过”。他们甚至以“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为借口,想方设法去抓对方的辫子,伺机对对方进行报复。这些人的所作所为,表面上看,是出于公心,出于对纪律和规矩的维护,实际上,完完全全是为了泄私愤、图报复。毫不客气地说,这些人的做法,从骨子里说,是丧格的,甚至是丧德的。

 

 编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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