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的哥”网购假币找零不能止于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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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6-06-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刘家云】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黄石大桥社区一快递员,发现一“问题”包裹,及时报警。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成功破获一起的哥为便于找零网购假币案。而且,除人赃俱获的2000元假币外,还查明该的哥此前曾网购过两次假币,计近2000元。最终,公安机关对该的哥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6月27日《东楚晚报》)

  快递员敏锐的眼睛和嫉恶如仇的精神,还有公安机关雷厉风行的作风,都值得点赞。可对该案的处理,似乎有些偏轻,而且不应止于一罚了之。

  假币的危害显而易见。它直接侵害国家的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的管理制度,而在社会上的流通,对社会诚信体系和受骗持有者的财产所有权都是不同程度的侵害,所以国家法律予以重拳打击。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界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即在4000元至5万元之间。《中国人民银行法》也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该的哥明知是假币,即伪造的人民币,先后3次网购,累计数额近4000元,即迫近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而且前两次已用出去,给社会实际造成了危害,即使不够刑事立案标准,对照《中国人民银行法》“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实际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明显让人觉得偏轻。

  还有,无论是网店还是实体店,都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网店出售伪造货币的行为,公安机关有责任依法予以查处。因为,网店出售伪造的货币,较之持有、使用伪造货币行为人,其危害性更大,处罚的标准也更严,更应依法予以打击。作为网购地的公安机关,应主动与网店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形成合围之势,对出售伪造货币的网店予以重拳打击,以共同维护国家货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而不是只对网购者一罚了之。

 

 

  编辑:邓康康

  审稿: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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