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黄东升--鼓励补偿见义勇为是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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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6-06-3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黄东升】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鼓励补偿见义勇为是一种合理化建议,它既给有能力实施见义勇为者以褒奖和抚慰,也教会受益者对别人的大义慷慨要懂得感恩和回馈,是一种健康积极的价值导向。

  过往,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因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损失没有着落要求受益方补偿,受益方却借口自己没有主动要求,纯属见义勇为者自觉自愿予以推却。如此一来,本来该产生的正能量,本该出现的友好结果,却因彼此之间的讨价还价、扯皮拉筋,搞成了纠结和怨气,甚至于成了仇家。

  几年前,我曾经看过一篇报道:一小伙子挖井,井壁出现了塌方。一壮年男子为了救他,下到井里面。小伙子被救起来了,壮年男子却井壁再次垮塌被掩埋丧生。壮年男子家属因抚养孩子负担过重,要求被救方作出相应的补偿。被救方怕此事成为“无底洞”,便一拖再拖。最后,双方越闹越凶,越闹越凶,以至于反目成仇。

  “民法总则(草案)”的出台,对这类问题的处理算是给出了建议和指导,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此类事件如何处理的一种裁判和参考。

  说句良心话,不管怎么说,对于见义勇为者受到的伤害损失,受益人理应主动对其进行补偿。

  首先,人家是出于朴素的情感和道义去对你实施救援的,面对危险,甚至是生命的威胁,人家丝毫不考虑利害得失,只知道奋不顾身,人家够意思吧?

  其次,人家所受的损失,本该是你的损失;人家所受的伤害,本该是你所受的伤害,是人家出于道义和勇敢,在情急情况之下替你挡了,人家是多么仗义!

  对于这么一个够意思、够仗义的人,你难道不应该感恩?你难道不应该回报?就算他是自觉自愿的,你就不能够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吗?

 

 

  编辑:邓康康

  升高: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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