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透视“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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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7-02-09 【来源:转载】 【作者:范国强】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签订“责任状”,本来是加强工作责任心,改变敷衍塞责现象的一项好举措。可是后来却越签越滥了。辽宁省本溪市市委书记有所发觉,说“本来都是一些正常开展的工作”,还有什么签订责任状的必要!于是一举砍掉83个“责任状”。

  没有必要签订的“责任状”签订了,这岂不是瞎忙乎?设其职,必有其责;在其岗,当谋其事。正常工作中的事,你不签什么“责任状”,也是理该去完成的,不去完成,就是失职、渎职,轻则责令你整改,重则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些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为什么硬要去签订“责任状”,来个“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呢?

  首先源于领导工作简单化。有的人很迷信“书面约束机制”,以为你签名画押了,岂能不好自为之?似乎这就可以省去许多复杂的思想政治工作。其实,没有坚实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基础,签订任何文件都可能流于一纸空文。到头来,工作失误,固然签约的人要负责任,同时领导者也要为轻信协约而付出沉重代价。

  再就是形式主义在作怪。有的人很喜欢搞形式主义的一套,以为这就是工作有声有色的表现。其实,这些花拳绣腿、绣花枕头中看不中用,只能是做给别人、特别是做给上级看的。力气还是应该花在创造效益的工作上,最终才能出好政绩。工作作风不踏实,爱搞些花架子,那是无济于事的。

  还有个经济方面的原因。本来是一般性的日常工作,完成了是“本分”,不会得到特别的奖励;可一经签订“责任状”,工作完成后便有可观的经济奖励。本溪市如果不废止那83个“责任状”,到时就要为此而支付1000多万元的奖金。签订本来不该签订的“责任状”,实质上是在巧立名目私分公款,变着法儿损公肥私。

  由此可见,当一些新鲜事儿(不见得就是新生事物)出现的时候,不要一窝蜂盲目地去争相效仿。前段时间,风行的“承诺制”与“责任状”也十分类似。其实也还得看“承诺”的是什么内容。如果都是些“日常工作”,那同样就显得缺乏实事求是之心,徒有哗众取宠之意了。

 

  (原载1998年6月7日《湖北日报》)

 

  范国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生于武汉。本科学历。种过田,教过书,做过工,后从政。曾任中共黄石市纪委办公室主任、调研室主任,中共黄石港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区纪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政协主席。系湖北省作协、杂文学会会员,黄石市散文学会主席。著作有《鸿爪情思》《沉睡的大漠》《磁湖夜话》《遥远的笛声》《思想树上的果实》《渤海日出》等。编有《黄石杂文选》《黄石散文选》《黄石青年杂文选》《悠悠黄石港》《散花洲》等书刊。

 

  编辑: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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