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民众有批评政者且批评错了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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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6-12-09 【来源:转载】 【作者:于文岗】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我理解,宪法所说的“言论自由”,其核心是民众批评政者且批评错了的自由。

  为了把话说得清楚些,需作一点分析。首先,把言论的发者和受者分为民众与政者,言论的内容分为表扬与批评,言论的结果分为表扬对与表扬错、批评对与批评错。然后,再把言论自由分为表扬自由和批评自由,并把表扬自由分为表扬政者自由和表扬民众自由,把批评自由分为批评政者自由和批评民众自由。最后,再把批评政者自由分为批评对了的自由和批评错了的自由,把批评民众自由也分为批评对了的自由和批评错了的自由。有了这些元素,就可以拼出以下组合,得出以下结论:民众表扬政者,无论表扬对与错,都是自由的;政者表扬民众,无论表扬对与错,更是自由的;政者批评民众、无论批评对与错,还是自由的。古往今来,沒听说谁的表扬、赞颂、吹捧的言论受到限制,倒是汉武时代枚乘、东方朔等掇臀捧屁、舔菊颂圣之辈好话说过了头、赞颂没了边儿反倒成了好事的举不胜举。偶闻拍马拍到马蹄上和吹牛吹爆天受到惩处成了笑柄奇闻的,但极其个别。政者批评民众,从来都是自由的,批评错了也无妨。不信,谁听说哪位官员因批评民众批评错了作检讨、挨处分、受刑罚?所以,宪法所说的“言论自由”,仅就实际效果而言,当主要不是也不必保障表扬赞颂的自由,不是也不必保障政者批评民众的自由。

  除了表扬赞颂和政者批评民众,还剩下民众批评政者的情况,比较复杂,需作进一步分析。

  民众批评政者批评对了的情况是:时而自由,时而不自由。这主要看政者是否开明?舆论环境是否宽松?批评问题的轻重?以及是否正赶上开展什么教育活动等等?若赶上政者开明又虚怀纳谏,会“欢迎提出意见”“虚心接受批评监督”云云,你就自由;若不那么开明或比较烦,就以“情况复杂,在所难免”“没有前辙,缺乏经验”“条件不成熟,需要有过程”以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等搪塞,即使你批评的再对,也很难被接受,但也还“言者无过”;若赶上“老虎屁股摸不得”,给你先来个“引蛇出洞”,再来个“事情正在起变化”,你就“死定了”。

  最后就是民众批评政者批评错了,这在任何时候基本都是不自由的。古时可能要行“文字狱”及脑袋摘除术。北宋算是开明了,但王安石仍被反对派指责欲“钳天下人之口”。即使现代,虽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但还是不论批评的对与不对,都有可能给你扣上个“右派”“自由化”小帽儿、穿上双小鞋儿,或再赏你个“抹黑论”、“砸锅论”“吃肉骂娘论”以及“诽谤”“负能量”等“污名”,也可能弄个神秘的“群众举报”,给你找出点毛病,来个“顺我者昌,逆我者嫖娼”,让你哑巴吃黄连。

  统如上述,问题就有了一个聚焦:“言论自由”,尽管范畴宽泛,但其核心与要者,当应指民众批评政者的自由,而且是批评错了的自由。也正因为这个自由难以实现,所以才通过公民与国家签订契约——载于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由此可见,批评政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的权利。不同于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不需要针对“违法失职行为”。在不违反宪法的禁止性规定范围内,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职务行为均可提出批评,批评错了也无妨。至于那些没边儿的赞颂、没封顶的吹捧,只要你脸皮有足够的厚度,嗓子有足够的承受力,尽管放开去“高八度”,无需特别予以法律保障。

  请注意,本文所谓“言论自由核心是民众批评政者的自由,而且是批评错了的自由”,仅基于“言论自由”于现实状况的结果而言,非是法学意义上的专述。现实状况与宪法规定尚有距离,且远超过“一公里”,依法治国,“革命尚未成功,同志还需努力”。

  (作者为首届“鲁迅杂文奖”获得者。本文曾以《民众有批评政者且批评错了的自由》发2016第10期《杂文月刊》)

  编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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