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袜子的“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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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7-03-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刘吉同】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150年前的一个上午,法国一个风情小镇上,几位青年男女正嘻嘻哈哈、打门闹闹漫步在街道上,其中一个女孩对有着魔鬼般身材的姑娘安爱丝说:“你若敢在这街上裸奔300米,我打赌100法郎。”安爱丝没有受过“三从四德”的浸染,一旁的男友肖恩也不是道学先生。于是,在男友的鼓励下,安爱丝果然接受了“挑战”,脱光全身,在众人的注目和欢呼声中,跑了300米。最后赢了那100法郎。

  然而,下午官司便来了。安爱丝被社区主任告到法庭,说裸奔有伤风化,法已明文禁止,依法应罚款100法郎。法庭上,肖恩充当了女友的“辩护律师”,双方围绕着“裸”的定义唇枪舌剑。肖恩说:只穿短裤不叫裸,戴了乳罩更不叫裸。什么是裸?法律并没有明确、严格的界定,只能说全身一丝不挂才叫裸。而安爱丝“裸奔”时,脚上还穿着肉色袜子(实际上是忘记脱了)。既然穿短裤不叫裸,那穿了袜子的也不能叫裸,“法无明文规定者皆可为”。最后法官竟判安爱丝胜诉(中国法制出版、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P230)。

  不听不知道,世界真奇妙。一双袜子,竟被安爱丝“妙用”成了保护自己、免受惩罚的“挡箭牌”。在我们看来,这实在是太奇葩了,乃典型的强词夺理。但仔细一想,里面还蕴藏着不少道理呢?它所昭示出的司法价值和取向,还真值得一说。

  法律只认事实。法庭在审判这个案子时,紧紧围绕的就是“裸奔”的事,没有涉及到民意,也没有扯上道德,更没有与政治挂钩。就是说,“裸奔”之外的东西本案概不采纳,故案情非常“单纯”。试想,如果与舆论、风化乃至政治联系起来,案子就会走形变向,就会做出与事实相违背的判决,这显然有悖法治的宗旨。当然,法国是个很浪漫的国家,乃至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少数公民提倡天体主义,社会也能容纳和接受他们这种理念和生活方式。此案的审判完全不谈“裸奔”之外的事,而且也相当宽容,估计与这样的“国情”也有关。

  涉及到公民权力,法律还是“死板”些好。所谓死板,就是不能随意将法律的条文延伸、扩大和“灵活”运用,切实做到“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既然穿短裤算穿衣服,那么,“袜子虽小,也算衣服”,只不过是裸了小腿以上罢了。反过来说,假如法官可随意解释裸奔,那就糟了。穿超短裤的属于裸奔,穿比基尼的更属于裸奔。那么,最终肯定会造成“裸奔”扩大化,从而压缩公民的自由空间。“灵活”的要害就在于,法律原本规定人的自由半径是一百公里,经法官这么一裁量,恐怕就只能剩下五十乃至更小的范围了。区区“裸奔”,也不算多么大的事,但这种“灵活”若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那肯定会造成全社会的灾难。

  作为个体的公民,就其力量而言,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比,是不成比例的,犹如路上的行人与汽车的关系。“汽车”稍擦一下,“行人”就会受不了;轻轻一碰,就可能折骨断腿;稍一用力,就会生命不保;直冲而来,则必死无疑。这就对制度设计提出了要求,在公民权利四周,要有一道严实、坚固的“保护墙”。严禁公权撒野和乱来,严禁法律随意“灵活”,无疑是其重要内容。法国这起“裸奔”案,则让人看到了“保护墙”的功能和良苦用心:宁可令法律“无能”,也不可让公民权利受伤或受到威胁。

  话再说回来。按我们的思维,这个案子也可理解为肖恩和女友“钻了法律的漏洞”。这种“钻”好不好呢?窃以为无所谓好,也无所谓不好,但有一条却一定是不好的:那就是法律的“漏洞”所造成的后果,由安爱丝们来承担。那么,怎样修复这些“漏洞”呢?只能是发现了这些“漏洞”后,按法定的程序修法去堵塞,这也是法律走向进步、文明和完美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可不能忘了律师因利用“漏洞”而对法治所做出的贡献。再想一想,理论、制度乃至真理的成熟与发展,又何尝不是这样。

 

  (作者笔名为红河水、云边客)

 

  编辑: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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