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谢觉哉的秉公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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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7-07-0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沈栖】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谢觉哉是中共元老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在主政最高院期间,秉公执法,留下不少佳话。平反“王为业反革命案”即是一个显例。

  1962年5月,谢老到陕西视察工作,在抽查当地法院案卷时,发现“王为业反革命案”有诸多可疑之处。王为业曾根据自己的观察和认识,向毛主席、周总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十几封信,说了一些看法,提了一些批评。当地县法院一审时认定王的行为是“谩骂领袖”“攻击党的政策”,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王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反而认为一审判决过轻,加刑一倍,改判为20年。王依然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干脆“一步到位”——改判为死刑。

  王为业真的是命大,还未被执行死刑,就遇上了谢老视察时查看该案卷。他反复审阅了王为业的十几封信函及一、二审的庭审记录,提出诘问:“人民群众对公社化、大跃进有不同意见,向党中央和毛主席、周总理写信,这有什么罪?”谢老建议对此案重新审理。面对有人顾忌犯“右倾错误”,更怕将来被追究责任,谢老铿锵有力地说:“如果不重审,这样的案卷存在档案室,几十年以后,我们这些人都死了,后人翻阅案卷时,会说你们这个社会是什么社会?写信都有罪,上诉还要加刑,这怎么得了!”经重审,王为业被无罪释放。谢老在该案卷上注明“此案由我主张改判”,并签上自己的名字,以示负责,更彰显出其秉公执法的立场和原则。

  然而,在那个左倾路线肆虐的年代,谢觉哉的这一立场和原则常会面临“权大还是法大”的挑战,常会受到来自最高领导层的干预,由此而常会产生一种“欲秉公执法而不能”的无奈。

  也列举同样在1962年审判的一起案件:潘汉年案。是年6月,中央指示由最高院审判潘汉年案。早在1954年,经毛泽东亲自下令逮捕了潘汉年。经过专案人员的8年审查,除会见汪精卫没有向中央报告属违反党纪外,其他罪名都不能成立。咋判?庭审前一个月,合议庭的3位法官又到秦城监狱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感到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难以定罪.于是,他们向最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谢觉哉汇报。汇报完毕,谢老说:“潘汉年是中央交办的案子,我们只是办理法律手续。”言下之意,唯有服从,其无奈之情溢于言表。接下来他引用的王勃《滕王阁序》中的两句话更是向办案人员昭告了这种无奈:“屈贾谊于长沙,非无圣主;窜梁鸿于海曲,岂乏明时。”谢老意在告诉办案人员:贾谊被贬长沙,并不是圣上不英明,而是听信了谗言;梁鸿隐居海曲,并不是朝廷不好,而是坏人当道。谢老犹嫌不达意,又举了“风波亭”一例,说:岳飞以叛国罪被杀,谁都知道是冤枉的,但是,当时宋高宗一心想和金人媾和,而主张坚决抗金的岳飞是在劫难逃,谁也救不了他。(见彭树华《潘汉年案审判经历》)谢觉哉及那些主审法官明知潘汉年是冤枉的,但是无能为力替其昭雪,只得按钦定的调子判之。——无奈至极!

  素有“秉公执法”美誉的谢觉哉何以在潘汉年案面前显得如此无奈?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且需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视角加以分析。

  “法治”一词在中国的流行始于上世纪初,由当时中国留学生从日语中的中文借词中带回,并将其与先秦法家的主张联系起来。如梁启超1901年在日本所著《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即首次用法家的“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来界定法治。但现代日语中的中文借词“法治”具有全新的西方涵义:supremacy of law(法律至上)、rule of law(法的统治)及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立宪政府)。中国传统文化缺乏现代法治的思想资源,所力主的“以法治国”实则指君主以法(即刑)治民、治官,而君主本身则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形成君主专制的特点。梁启超晚年意识到这一点,在其《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认为:由于法家主张“法出于君”,法律没有一个高于君主的价值根据,对于君主也就只能要求其“奉法自禁”,即把性善寄予在“余一人”身上,因而终究会导致“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的结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法律在国人眼中不够权威,不是“至上”的,否则也不会产生那么多政治运动,也不会导致十年“文革”,也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需要平反。其实,说句极而言之的话,在那个时代,处于无奈情状的不止是谢觉哉,大凡尚存良知者,皆如此不得已。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一句名言:“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作者简介:沈栖,笔名凡夫、聿飞,1951年生,主任编辑,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杂文家,先后出版有杂文集《世相纵论》《明天的废话》《实话直说》《告别“社会病态”说谎》《一个公民的闲话》《无花的蔷薇》《边看边说》《余墨谈屑》。

 

  编辑: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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