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莫让“个人信息”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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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8-01-0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朱亚夫】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最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宣布破获一起新型特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查获包括手机号在内的公民信息100余万条。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2016年上半年,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短信20.6条、骚扰电话21.3个。私人号码成了“公开信息”,手机用户不堪其扰。 (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1日)

  人所共知,“公开信息”是隐私,而“隐私”是不能裸奔的。但是曾几何时,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人们注意到,在每起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背后,几乎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更可怕的是某些有关单位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熟视无睹,不以为然,甚至成为其行业潜规则,对此笔者就有亲身体验。

  为了某电信营运商委托的外递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复制、存储身份证的问题,笔者向他们的客服热线反映后,见久久没回音,就又到某电信营业厅当面反映。在熙熙攘攘的营业厅中,一个大堂经理模样的人接待了我。他听了我的来意后,不以为然地回答说:“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查验时复制、存储身份证,我们从来就是这样规定的。”我说:“你们电信工作人员我们还相信,可你们委托人员准入门槛很低的快递公司这么干,叫人怎么放心?”

  大堂经理哈哈大笑道:“我可以老实告诉你,现在电信营业厅的人基本上都是外包人员,我就是外包工。”他指了指那些坐在工作台后的接待员说:“你别看她们穿着工装,别着号牌,其实她们基本上也是外包人员。她们接待时,叫来客出示身份证,身份证放在机器上查验,实际上就复制存储了,只是你们看不见、不知道……。”

  大堂经理的一阵狂笑,笑出了电信营运商的行业潜规则,让我明白了为什么他们对我的反映不予回复;大堂经理的一阵狂笑,也笑灭了我对这个行业的信任和期待。呀,原来如此,电信运营商历来就这样干。电信运营商是如此,其他与“ 个人信息数据”运营的有关单位,如银行、邮局、酒店、旅行社、交通、教育、医疗、互联网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物流公司、汽车厂商、超市大卖场等等,是不是也是如此?我不敢想下去了。不过我忽然明白,媒体曾经披露成千上万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倒卖的源头在什么地方了。

  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通告指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该首先要立法。中央定调的2018年中国经济十大民生红包中将“个人信息保护”定为了其中之一,提出要着力解决网上虚假信息诈骗、倒卖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有望入法。今后不能再让某些单位借“实名登记”“身份查验”之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我们要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查验、采集、复制、汇总、存储和保管几个过程,细化严管。如规定能正常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界定何谓“非法获取”,何谓“正常获取”,指明只能查验身份证件的,就不能复制和存储;要采集、复制、汇总、存储、保管公民个人信息的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要突出“最少使用”和“用 后即删”的原则,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要负的法制责任等等。这样才能 “精准”地依法打击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电信诈骗犯罪来个釜底抽薪。

 

  (作者简介:,名方波等,上海市人。曾任《上海老年总编助理兼副刊部主任、《休天地》杂志主等。系上海作家协会会员,上海老年旅游专业委副主任1970年在《人民日报》首发杂文,2009年以一篇杂谈,促成了一项全市性的“迎世博”活动,最后诞生了新“沪上八景”。有《杂坛徜徉》《人生想曲》等专著十多本)

 

  编辑: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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