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对“老人跌倒无人扶”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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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8-05-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朱亚夫】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曾几何时,“老人跌倒无人扶”的社会现象像幽灵似的,在坊间流传,让诸多老年人心头蒙上了阴影。那末,如何扭转这种风气?单打一是不行的,而应从老人、社会和法制建设上三管齐下,方能收到效果。

  先说当事者老人。要扭转这种不良风气,身为当事者的老人不能一味地指责“人心不古”“社会风气不正”“世风日下”等,而要躬身自问自尊自律,“三自”不妨化作“三问”:一问我们平时对弱者危难者是否热心帮助,在家庭中教育子女助人为乐?二问面对社会尊老敬老之举,我们是否抱着感恩之心,还是当作理所当然?三问当你不慎跌倒后,是否企望他人施救?你又如何以真诚的感谢来消除施救者的顾虑?

  良好的敬老氛围需要全社会参与,当然也少不了老年人的参与。我们不能指望一个目无尊长、从不敬老的人来营造敬老尊老的社会风气。如果老年人自己为老不尊,有什么资格要求他人来尊重自己呢?!

  再说社会风气。良好的社会风气,诸如尊老敬老,这是文明社会的一个标志;救人危难,助人为乐,尤其是对危急中的老人出手相扶,这是公民品德高尚的表现。对有难的老人,我们不能抱着“他肯定是别有用心”的异样眼光来对待。讲我们爷爷、奶奶辈的长者是专事敲诈讹人的鼠辈小人,于心何忍,于情何堪?就是对跌倒老人讹人,也要分析。一看老人是否故意而为,二看是否为子女指使,逼不得已,三看是否坏人幕后操纵等。还有一种情况也要考虑,就是有的老人眼神不济,意识模糊,有些想当然,比如2014年春晚中相声演员沈腾、马丽表演的小品《扶不扶》中的情况,那位大妈跌倒醒后见身边小伙子自行车车轮扭曲就“想当然”地认为他撞了自己,她并非是恶意讹人。

  因此,我们要像一心一意抓经济建设那样,着心着意地抓精神文明建设。不仅要下大力气敬老尊老的社会风气搞得浓浓的,营造一个“以敬老尊老为荣,以不敬老尊老为耻”的社会氛围,而且要花真功夫把敬老尊老落到实处,让广大老年人真正如沐春风,活出尊严,活得幸福。

  最后说说法制建设。出现“老人跌倒少人扶”的社会现象,它不仅是一个社会风气、道德的问题,也是一个缺失法制建设的问题。我们现在正在响应习总书记号召,以法治国,为体现法治,彰显“扬善惩恶”,不妨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弘扬敬老美德,表彰见义勇为。我国不少地方都设有“见义勇为基金”。不妨立法将“义救跌倒老人,成效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纳入“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条例,以弘扬社会正气。

  二是保护好心人权益,呵护公序良俗。要从司法层面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司法有引领公民向善、呵护公序良俗的义务。是否可引进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法则”。即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而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其责任可以依据一定程序予以免除,以解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而且要“明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举证原则,如果受害人认为施救者就是侵权人,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施救者的过错,举证不力,不予定罪。而对于恩将仇报,“诬赖救助人”,证据确凿的,也应加以处罚。

  三是处罚“有难不救”。世界上不少国家在立法中,对于“有难不救”的予以严厉处罚。比如,法国规定了“怠于给予救助罪”,如果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实施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却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将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根据国情,择善从之。

  我想,三管齐下,就能根本免除助人为乐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社会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弘扬社会的主旋律,释放社会的正能量。

 

  (作者简介:,名方波等,上海市人。曾任上海老年总编助理兼副刊部主任、《休天地》杂志主等。系上海作家协会会员,上海老年旅游专业委副主任1970年在《人民日报》首发杂文,2009年以一篇杂谈,促成了一项全市性的“迎世博”活动,最后诞生了新“沪上八景”。有《杂坛徜徉》《人生想曲》专著十多本)

 

  编辑: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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