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录: 维护法律尊严 彰显法官本色——我在松滋县(市)法院院长岗位上的几点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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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9-09-0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先洪】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1979年,是中国近百年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依法治国的理念进入了全国党政机关的议事规则。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王朝统治的中国,刚刚开始进入法制社会,如同邯郸学步,颇多周折,也充满了变数。

  直到我于1993年冬到1999年春担任松滋县(市)法院院长期间,人民群众和党政机关因为适应了长期“一元化”领导格局,对依法办事还是很不“习惯”的。特别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执行通知书),也视同过往的“文件”或“领导讲话”,想“选择性”执行,甚至还有行政主官或企业法人在法院判决书上“批示”:转告法院,我们不同意执行。现在听起来是“笑话”,那个时代却是实情。

  当时,松滋县委推荐、荆州地委选派我出任法院院长。有一个“潜在”的因素是:我长期在党政机关工作,且担任过几个地方的区(镇)委书记,对经济工作和基层领导有感情,会对县直企业、乡镇企业“法外容情”,多多少少可“网开一面”。因为当时全国都在运用司法手段清理“三角债”,清收银行逾期贷款。而在县区乡镇领导心中,“赖账”的县乡企业都是“情有可原”的。对到期贷款和所欠债务,采取“拖”的手段是最好的办法。但是,对外县市欠债,又希望法院运用强制手段依法收回。

  就在这种特别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我走到了法院院长岗位上。按照我在行政系统的一贯工作作风,上任初期,努力做到“三不两访”,即:不动干部,不签发新文件,不开大会;访问基层干部群众,访问机关老干部。在1993年春节前后的两个月中,我去了近30家企事业单位(有中央省地驻松企业、金融机构,县乡机关、企业),近20名老法官和司法工作者。知道了当前法院工作的症结,也找到了我的两个工作突破口:一是解决“执行难”,二是解决“立案”难。

  在25年后的今天,说“执行难”大家尚可理解,因至今还在治“老赖”。但要说“立案”也难可能让人们会好笑,法院难道有案可以不受理吗?但那些年代却是一个事实。因行政干预,很多群众存在“不敢告”(如民告官的),告了不执行也是白告。很多领导机关打招呼的案件基层“不许告”(如银行告县乡企业的)。当时,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堆积如山,群众讨债宁肯借助“社会力量”也不诉诸法律。

  弄清楚这些情况后,我立即着手两件事:一是召开了一次有近50家企事业单位参加的经济纠纷司法咨询会,动员用法律手段,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三角债和清收呆滞货款。二是召开了一次法院执行工作动员大会,全面清理未执行案件,进行执行大会战。当时和我一起共事的几名副院长从心底里希望我的目标能够实现,并强力配合我的工作。但也私下提醒我:这样做可能会“触雷”,搞得不好,会有人和你过不去,甚至会“摘掉”院长帽子。

  也许是我一生秉性使然,在所有岗位上不辱使命,勇于担当。现在有了目标,我奋力前行,在执行工作中我一马当先,亲历亲为,打了几场硬仗,鼓舞了法院干警士气。

  执行会战第一炮在沙市打响。当时沙市与荆州没有合并,刘家场法庭审结的一宗经济纠纷案判决书已生效半年,院执行庭多次前往执行未果,且在不久前的一次执行中,当事人撕毁执行通知书,围攻执行法院干警,当事人妻子仗着丈夫是沙市近郊村主任(实为地方一霸),竟然向我院法警大队长眼睛喷花露水,用石头砸执行法官,并企图非法拘禁执行人员,直至荆州地区公安处干警出面解救才安全撤退。我听到案情汇报,异常震怒,马上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决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和“妨碍公务罪”逮捕涉嫌违法犯罪的沙市当事人。当时我还在省委党校新任法院院长培训班学习,利用周六假期回松滋后的一个夜晚,组织了30名法院干警,联系了本县公安局15名特警,动用了6辆警车,由我亲自带队,前往沙市执行这一逮捕决定。

  我们晚上八点半从松滋出发,在荆沙河边一个比较隐蔽的地方等到午夜一点半钟才去沙市北郊的官沮乡执行。执行干警包围了嫌疑人居所后,由特警队强行入室实施抓捕,只有一人被抓获,另一个在外打牌深夜未归。因为当年执法环境不好,抓获一人后我们迅速离开现场,六辆警车拉响警笛,穿越了沙市几条大街后来到汽车轮渡口,顺利回到了松滋。

  慑于法律的威严,另一个当事人委托律师前来松滋全面履行了松滋法院的判决书,并写下书面悔过书,三天后全案告结。松滋法院在沙市的严格执法行动一时风闻荆楚大地,时任沙市市委政法委书记的李朝福听取了我们执行情况通报后,感慨地说:“你们松滋法院干得漂亮!现在层层设置执行障碍,法院判决书也成了‘打白条’,这为改善沙市执法环境帮了个大忙。”

  有一个在荆门的“央企”欠下松滋金属公司近80万元货款,松滋法院上10次去执行生效判决文书未果。有一次执行人员透过层层关卡,扣押了一辆该企业豪车,结果被荆门警方协助该“央企”半道劫回。后来,我们决定,对该“央企”法人采取强制措施促进执行。

  去荆门执行肯定阻力重重,我们发展了几个“线人”,为我们提供信息。当得知该“法人代表人”要在南湖机场登机出差的准确信息后,我们在他登机前天晚上扣押了他,并连夜从武汉返回松滋。为防止“高层”说情,我关了手机,离开了工作岗位,直至该案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我才在法院现身。

  在湖南澧县有一个执行案件被该县农业银行行长阻挠,他擅自签字放跑了法院冻结的资金,撕毁了法院令其协助执行的文书,违法犯罪的特征明显。在县乡企业发展依赖银行很重的环境下,银行行长们的“脾气”也特别大。为此,我签下逮捕令,从澧县公开将这一“无法无天”的行长绳之以法。

  后来,该县“四大家”领导组团来松滋“说情”,我放了狠话:“谁来也不行,案件必须全面执行,该行长必须受到法律惩罚。”直到案件全部结案,行长受到应有的惩戒后方才解除强制措施。

  在执行工作上,我决心和松滋法院的同事们“杀出一条血路”,彰显法律的尊严。当时的副院长姚世英、杨传时、程行忠、聂清广和我配合默契,共担风险,坚定了我当合格法院院长的信心。陕西一个县基层供销社主任在拖欠松滋灯泡厂货款多年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变卖了法院查封的财产,并通过关系从查封账号里取走了冻结资金。后来,我亲自率领执行法官、法警,从陕西将该供销社主任依法强制带到四川成都。结果,被执行人秘密与所在县通风报信,该县政法机关组织武装人员来成都抢人。我们用勇猛智慧的手段,制服、说服了所有来人,最后完美地执行了这一案件。

  在25年前,从党政干部到普通百姓,法制观念都还很淡薄。我和松滋法院的同事们在执法中“动真格”,很多人却认为我们是“大逆不道”。特别是涉及本地区的执行案件,我还经常要和县委书记、县长们“捉迷藏”“玩家家”。好在我和他们个人感情还不错,工作上好象“各为其主”,感情上还没因此“撕破脸”。所以,虽然受到了很多口头责难,但未让我自己和同事们受到大的伤害。通过松滋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强势表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信任,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当年审结和执行的案件达到9O%以上。松滋法院被授予“湖北省最佳法院”称号。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我和同事们也并不是完全不讲“合理”的人情。当年松滋化肥厂面临破产,经济纠纷不断,外省和外县市前来执行松滋化肥厂的案件也很多。有一次来了一拨人,准备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抓扣时任厂长吴学仕同志。考虑到吴学仕任厂长在危难时刻,且厂里根本无执行能力,我决心冒点风险化解眼前危机。

  当天深夜,在决定协助外地法院执行的前三个小时,我和副院长程行忠来到松滋宾馆,向常务副县长黄道发同志通报了这一情况。建议吴学仕同志先“迴避”一下。第二天再由黄道发县长和外县法院同志协商执行问题。当夜,我们没有让外地法院抓到吴学仕厂长,第二天黄县长出面协商由财政借钱部分履行了判决书,也算“两全其美”了。我建议县委、县政府迅速决策,让化肥厂进入破产程序,依法化解全部债务,才可以终止所有经济纠纷(特别是银行债务)。后来,县委、县政府听取我的建议,让化肥厂成为第一家依法破产的公有制企业。 探讨执法标准的严肃性和执法过程的灵活性,我在履行法院院长职责的过程中有过一些理论研究,也在司法实践中有过一些成功范例。因为我将维护法律尊严与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科学结合,得到上级肯定和百姓认可,曾被授予“湖北省优秀法官”称号,湖北电视台在“人物春秋”专题节目中还报道过我在松滋法院工作的一些成果。

  看到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越来越大,人民法院的法律威严越来越得到尊重,作为一个曾经供职于司法机关的老司法工作者,感到很欣慰,也希望每一个政法系统的干警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忠于法律,不辱使命,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全面落实奉献自己的力量。

 

  (己亥秋,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而作)

 

  (作者系松滋市二届政协副主席,湖北省作家协会、诗词学会、杂文学会会员,松滋市杂文学会名誉会长。曾兼任松滋文联、松滋作家协会名誉主席,散文学会名誉会长。先后出版文集《三声集》,散文集《冬趣》,诗词集《秋夜月色》《蓝天星辰》。曾在各级报刊上发表论文、散、杂文、诗词作品近百万字。)

 

  编辑:张启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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