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羞为“啃老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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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6-10-1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郑令琼】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悲夫!在有些年轻人看来,啃老似乎是理所当然的。

  2016年9月28日发生在云南会泽县待补镇野马村的特大杀人案,就是因为啃老引发的。据媒体报道:27岁的犯罪嫌疑人杨清培平时在昆明打工,28日中午回到野马村家中,晚上,在向父母要钱时,与父母发生争执,将父母亲杀死后,担心罪行败露,又将左邻右舍17人杀死。29日下午,身负19条人命案的杨清培在昆明被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许多30岁上下气力正旺的年轻人,自己不去努力挣钱,却总是伸手向老人要钱,结婚花光老人积蓄,买车买房逼得老人囊空如洗,甚至连平日的吃饭、穿衣、玩牌都要让老人掏腰包。因为老人没给钱,或者确实没钱给,子女打骂甚至杀害父母、孙子杀死爷爷奶奶、老人因为被骂被打气得自尽,这样的新闻每年都会有许多起。

  人们把经济上高度依赖老一辈的青壮年称为“啃老族”。值得警惕的是,这一族群近年有渐趋壮大的势头。据专家统计,城市里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过活,65﹪的家庭存在“啃老”问题,如此普遍的啃老现象实在不可小觑。

  如果父母有条件疼爱子女,自愿资助已成年子女结婚买房买车等,自然不属被迫啃老;再如香港李嘉诚、台湾王永庆之类的富翁,给子孙用钱倒是很开心的一件事,自然不在本文议论之列。只是那些自身能力有限、生活窘迫却仍被啃老族依赖的老人,不应成为被啃对象。他们想要积蓄点钱以备遭遇天灾、罹患疾病之不虞,只能平时省吃俭用,一分一厘地积攒,哪怕所攒不多也是一种心理安慰。而后辈每次张口啃老一次,就会让老人漫长时间的积攒在片刻间付之东流,留给老人的,只能是一次恐慌,一次心痛。

  安心啃老,是一种社会病,是年轻人道德沦丧、志向泯失的时代风向标,必须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批判。年轻人精力旺盛,应当努力工作,积极劳动,养活自己,反哺老人。在这个随手可以抓到钱的市场经济坏境中,知识、智慧、技能何愁不能养命?即使什么都没有,力气总有吧,挑担、装车、挖地、摘果、捡垃圾,挣个生活费是没有问题的。处在生命力勃发的季节,自己无所事事,却要老人来供养自己,颜面何在?良心何在?老一辈历尽艰辛把后辈养育成人,已经年高体弱气力渐衰,本应享受后辈的疼爱和反哺;作为后辈,应该尽己所能供养他们,给他们增添安全感,而不是毫无愧疚之心地啃老,给他们增加危机感。况且,国家与民族的振兴,寄希望于青年,可是,如果一个青年人连自家的老人都不能尽赡养之责,还能指望他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美德而造福社会吗?

  啃老族渐成气候,是家庭教育缺失的后果,也是社会教育弱化的结果。有的家长自小对孩子关爱过度,忽视了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孩子成年后已习惯了依赖老人;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中,对怜老尊老的传统美德教育浮泛而抽象,没有展现对啃老的批判锋芒。加上贫富分化日渐严重的社会现实,又让一部分年轻人丧失了进取意志,于是,啃老一族日益增多,因为啃老引发的悲剧也就不断上演。见诸媒体的,不仅有《儿子‘啃老’理直气壮,扣住老母工资卡不还》,更有甚者,如《鲁中晨报》的报道:2016年8月上旬,山东东营市广饶县一名老人遭到儿子儿媳施暴虐待, 全身多处受伤,一侧乳房被人用烙铁烫伤,多根肋骨断裂;究其原因,是兄弟争夺房产权时,老人对法官的证言真实无伪,不利于加害者。对于此类啃老族,人们有理由嗤之以鼻,法律有必要予以制裁。

  对于啃老现象,全社会都要理直气壮地说“不”。家长要教育子女成年后争取自立,学校要教育年轻人努力自强,舆情要引导啃老族树立自立为荣、啃老可耻的荣辱观,社会要创造条件扩大就业面、减少啃老族的滋长壮大。要阻止啃老族对老人的伤害,法律层面的保障更不可缺少。令人欣喜的是,20年前,国家已颁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几年间,应对啃老族有所蔓延的趋势,各地对这一法律的实施办法逐渐具体化、明确化。前不久,山西省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规定,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强迫、欺骗老年人抵押、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办法还强调,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同时,子女等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有法律作为坚盾,老年人可以放心多了。但愿,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能够自警自励,做个自强者,羞为啃老族。

  (作者为湖北省杂文学会会员,《松滋杂文》编委)

 

  编辑: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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