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人治”的余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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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7-09-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唐汇寅】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9月15日环球网载:一篇批评报道引发全国罕见7人连环冤案,历时15年终获改判!

  2002年11月25日,《山西青年报》报道了“汾西县第一小学教育乱收费”,批评该校多年超标收费,不开具正规发票等问题。时任汾西县委书记张德英见报后十分生气,召集部分县领导开会,并把涉嫌爆料的田晋文之父叫来责问。结果两人发生口角,张书记一怒之下踹翻桌子,说我不信你儿子不贪污,并当场成立了自任组长的专案组。

  书记亲自挂帅,下面闻风而动。当晚检察院就搜查田晋文任副所长的中国人保公司汾西代办所,第二天县公安局进行了查封。随后将田晋文刑事拘留,连审三天。田的妻子等7名相关人员分别被刑拘或逮捕。田的父亲和哥哥逃往外地才躲过一劫。次年1月6日,媒体再次报道了“汾西县教育乱收费”。次日晚,汾西县看守所就给田戴上脚镣,一戴就是5个月。1月13日,尚未经法院审理,汾西县便召开公处大会,给田戴着手铐脚镣和贪污犯牌子,与3名同案人员一起游街示众,县检察院当场宣布田晋文贪污保费109万元。

  此案的蹊跷甚多。一、办案民警刑拘田晋文时没有出示拘留证。二、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最长不超过1年,田却被关押4年。三、田晋文贪污案及其妻偷税案的取证材料存在不少虚假之处,取证环节也存在问题。询问笔录竟有不在场的警察签字,证据材料上还盖着假公章。四、临汾市中院以田晋文侵占公款464151.4元,犯贪污罪。判刑15年后,山西省高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指出了需查清的问题。重审时,临汾市检察院突然撤诉,案件转由汾西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起诉。县法院初因“该案原审不是我们,‘审级下放’与法律相悖”而驳回,但最终屈于压力只得受理,由此避开了上诉至省高院的环节。2006年5月25日,该院判决田晋文将351563.8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田随后上诉,临汾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2010年张德英因腐败被判刑11年(这个11年倒像天意的巧合)。汾西县一位退休领导说:“就因为得罪了一个县委书记,就要把人家全家都给抓起来,当时很多同志都很气愤,但谁也不敢站出来反对。”谁敢反对,不就是第二个田晋文吗。

  田入狱后,其家人不断申诉。他也积极争取减刑,2011年提前获释后就自学法律,四处收集证据。同情他的司法人员也伸出援手,纷纷私下向他提供当时办案的内部材料。当年案件如何立案、贪污数额如何确定、证据如何造假等“谜团”被一一揭开。有位曾办理过该案的检察官汇给他10万元钱作为补偿。还有位办案人员想给他30万元私了,被田晋文拒绝。2013年,县检察院退还了11年前在田案中扣押的财物。田晋文意识到他们默认办错了案,这也成为案件再审时有力的辩论证据。2017年4月28日,田晋文终获无罪判决,并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80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此案仅因爆料批评一违纪行为而起,办案程序违法,取证材料也是假的。后来办案人员要求私了,证明他们当时就知错。检察院撤诉、中院下放审级,也是明知有问题。县法院起初拒绝受理,已然从法律角度把关了。但法律拗不过权力,张书记以独霸一方的土皇帝淫威,将法律当做儿戏,想整谁就整谁。当地律师说,这是一件典型行政干预司法造成的冤案,也暴露出过去司法机关缺乏有效监督,造成办案存在一定随意性,为冤假错案留下了漏洞。

  河南的检察官汪继华接办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后,认为证据不足,两度退卷,也因领导指示“案件符合两个‘基本’的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按照“快审快判”的批示造成了冤案。领导口中一句“基本”,便破坏了法律的严谨,葬送了一个人及其全家的根本。真凶自首的呼格吉勒图案,被害人复活的佘祥林案,无不是人治为害,强奸法律的结果。

  所幸18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纠正了不少冤错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4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4件54人,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受理国家赔偿案近1.7万件,赔偿总额近7亿元。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不知张书记被判的11年刑期之中,是否包含本案的栽赃陷害罪?若没有此罪,错案追责,理当加上去。痛打落水狗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让人治的余毒不再泛滥。

 

  2017/9/16于洈水河畔

 

  (作者系湖北省杂文学会会员、松滋市杂文学会顾问,其杂文《贪腐的起点》获第三届“克权杂文奖”三等奖)

 

  编辑: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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