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好一个“律师辩护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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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7-10-1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沈栖】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最高院、司法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并明确此办法首先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和陕西省、直辖市试行。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总是蕴含着势在必行的现实需求。那么,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现状如何呢?据近年来的调研表明: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过低,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不足30%,有的省份甚至仅为12%;全国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件,且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案件。(郝铁川:《刑案律师辩护率何以较低》)

  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究其原因,除了目前侵财案件较多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律师职业环境尚不够理想。后者的解决之道主要是改革司法体制,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做到庭审实质化;建立必要的律师履职责任豁免制度;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提高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自1979年颁布的、后又经过多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列为“辩护人的责任”,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请律师给他辩护的权利、律师必须参与辩护;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为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指明了方向。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中,涉及律师辩护权的就占了两项:一是第二项所规定的“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二是第四项所规定的“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律师进行辩护;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作为法治构建的重要力量,律师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显得非常重要。倘若一个社会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倘若律师不依法替嫌犯辩护,其权益何以救济和保障 ?

  律师的刑事辩护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诉求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说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律师因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其作为具有较为直接的利益上的驱动,正义的诉求并不舍弃利益的合法性。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利益的驱动,使律师有足够的激励去维护正义,为犯罪嫌疑人实现正义的诉求充任司法过程中的“鲶鱼”角色,以刺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公诉人、法官三者履行自己对正义的责任。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对胜诉的追求,成为对公诉人追求胜诉的一种制衡力量。唯有这两种相对权力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正义的诉求便会得以客观实现。美国当代最著名的律师、哈佛大学终身教授艾伦·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中说:“刑事诉讼对立双方所有当事人,如刑事被告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拼命争夺个人和自身职业上的利益得失。虽说这个体制中似乎没有人对抽象的正义感兴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达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种大体上公允的正义。”

  为了达到这一“大体上的公允的正义”,律师“站”在犯罪嫌疑人一边,据理力争,有罪无罪,以无罪辩之;罪重罪轻,以罪轻辩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可能推翻公诉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将因此免遭冤屈,而减少一个冤屈,就是增加一份正义。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法官裁定有罪,该裁定也将建立在经过最细致、最客观的调查之后获取的坚实、可信的证据基础上。面对这样的裁决,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本人将口服心服;而社会公众也会相信,法官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犯罪嫌疑人推上被告席之后,除了自我申辩外,律师辩护便成了他最后的一道“屏障”,倘若律师不尽责任,其连获得正义诉求的最后机会也将殆尽。——由此,人们可以推断:“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其实是给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发展的空间。

 

  (沈栖先生简介:沈栖,笔名凡夫、聿飞,1951年生,主任编辑,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杂文家,先后出版有杂文集《世相纵论》《明天的废话》《实话直说》《告别“社会病态”说谎》《一个公民的闲话》《无花的蔷薇》《边看边说》《余墨谈屑》。)

 

  编辑: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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