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让伴侣动物陪伴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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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8-03-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沈栖】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日前,《上海法治报》刊登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财政大学法学院钱叶芳教授草拟的《<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草案)>》(节选)。这一立法建议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提出了国人亟需树立的全面保护动物的文明意识。

  所谓“伴侣动物”,是指长久以来与人类生活在一起,与人类建立起友爱关系的特定动物,如犬、猫等,是一种具有陪伴功能性而非食用的动物。我国已于1988年11月颁布、1989年3月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尚未制定全面保护动物的《动物保护法》。这种状态使得包括伴侣动物在内的生物生存带来了某些显性和隐性的危机,也使得那些虐待、杀害动物者缺失受到惩处的法律依据。

  纵观人类社会,“保护动物”的概念,除了保护野生动物外,尤其是针对小动物、伴侣动物的保护而言的。1822年,英国出台了全球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明确提出了要人道主义地实施对小动物、伴侣动物的保护。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案。2007年2月8日,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SPA)发布了《世界动物福利宣言》,鉴于“人与动物的关系已经成为伦理关怀的重大主题”,明确提出:“承认动物是活着的、有感知的生灵,因此值得适当考量和尊重”,“所有形式的生命在一个互相依赖的生态系统中共同生存”,并且为包括伴侣动物在内的动物制定了“五大自由”,即: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无悲伤的自由,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

  就我国而言,虽说全面保护动物的《动物保护法》阙如,但是,一些动物保护民间组织和志愿者还是为保护动物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大量的心血。1996年,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首次引进国际公认的“世界动物日”(10月4日);2009年,中国社科院常纪文研究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此后,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人大代表这方面的立法议案。然而,诚如钱叶芳教授所说:“伴侣动物是陪伴功能性动物而不是食用动物的国际共识,在国内远远没有得以普及。”

  在偌大的地球上,人类与生物界、大自然共存。相对其他有生命的物种,人类有动手能力,有思维能力,有创造能力,因此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优越感和操纵性。悠悠岁月,人类在凭借自己的能力优化大自然的同时,也危及了其他物种,危及了自己的生存环境。正因如此,爱因斯坦甚为感慨地说:“人类应该把爱心扩大到整个大自然和全体生命。”人类与大自然其他物种的关系不是一种功利关系,自然界的万物,在人类的眼里,不仅仅是一种资源——被人类取之、用之的对象,它完全可以成为人们情感的寄托、精神的依恋、文化的象征、信仰的目标。然而,检视我国的现实生活,爱因斯坦所倡导的那种“爱心”并没有达到普适性的程度,包括动物在内的一切自然之物,都成了某些人享用和支配,甚或虐待的对象。不是吗?我国政府早在2009年就订立法例,禁止国人屠宰猫狗作为桌上珍肴,广东等地却发出“吃猫吃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吆喝。倘在百度上搜索有关虐待动物的案例,光“高楼抛下宠物犬”竟达84400件之多。

  英国作家彼得·辛格在上世纪70年代撰写《动物解放》一书,提出了“动物解放”的理念。简而言之,动物“解放”包括两方面:一是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恢复它们的天然福利,停止一切对动物的施虐行为,即使有的动物为了人的目的不得不死去(如实验动物),也应该尽量让其无痛苦地死去;二是人类要尽量少吃肉多吃素,这样就可以减少被圈养和宰杀动物的数量,一些动物也可以重新成为大自然的成员。对从“三畜以备食”到“背朝天都能吃”的国人而言,要做到第二点尤其必需,也尤其不易。

  从生物学角度来说,人类只有让动物从被奴役、被虐待、被残害的悲惨境遇中得到适度“解放”,让其获得一定的天然福利和自由,才会缓解自己与生物界、大自然的对立紧张态势,适度控制共同场域中生灵痛苦的总量,从而在优化大自然的同时,最终也优化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让伴侣动物陪伴人类,乃是“人类诗意栖居”的要义之一。

  2018.3.8

  (作者简介:沈栖,笔名凡夫、聿飞,1951年生,主任编辑,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杂文家,先后出版有杂文集《世相纵论》《明天的废话》《实话直说》《告别“社会病态”说谎》《一个公民的闲话》《无花的蔷薇》《边看边说》《余墨谈屑》。)

 

  编辑:杨东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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